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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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海南藏族自治州,是青海省下辖的一个自治州,总面积4.6万平方公里,辖共和、贵德、贵南、同德、兴海5县和龙羊峡行委,共有41个乡镇,自治州政府驻共和县。海南州位于著名的青海湖之南,故名海南,是青藏高原的东门户,素有“海藏通衢”之称。海南地区远在7000年前就有了人类活动。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,海南各民族人民在这里繁衍生息,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了古朴精深而独具特色的历史文明,使其成为华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海南州位于青海省东部,东与海东地区和黄南藏族自治州毗连,西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接壤,南与果洛藏族自治州为邻,北隔青海湖与海北藏族自治州相望,因地处著名的青海湖南部,故名海南。地理坐标为东经98°55′–105°50′,北纬34°38′–37°10′,东西宽260千米,南北长270千米,面积为4.45万平方千米,占青海省总面积的6.18%。